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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障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7-03-01发布:高新网浏览:1037
  导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是科技创新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科技人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坚力量。要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必须优化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科研单位的法治化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是科技创新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科技人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坚力量。要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必须优化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科研单位的法治化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构建了包括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门规章政策在内的相对完整的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合同法》《专利法》等为激励科技人员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一系列法规政策提出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产权制度。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让科技人员有恒产,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也有利于实现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法律框架。对于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科技创新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法》《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别对财政资助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等作出了制度规定。
 
  让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中可以获得股权,可以持续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了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二是加大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力度。这是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手段。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大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规定技术转让或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国务院2016年2月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一些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是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对科技人员收入分配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知识价值导向分配结构;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强化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
 
  四是完善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为解决科研人员取得股权激励后,尚未取得收益就需要提前纳税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和激发积极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作了完善,规定在股权转让环节一次性适用20%的税率征税,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总体上看,我国已经构建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人员激励政策法规体系,科技人员社会地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释放。我国之所以能够在短短数十年时间内,从科技水平总体相对落后的状态崛起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与我们放活人才的改革政策密不可分。但是,与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相比,我国人才激励还存在基本保障不足、组织激励与约束能力弱化、考评机制相对单一,重点激励政策落实和收入政策协同性待加强,相关分配政策需完善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解决。
 
  统筹各类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激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科技人员工资收入、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合理兼职兼薪等方面系统落实,持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的要求,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充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要创新方式,激励与约束并重,打出组合拳。
 
  首先,加强政策协调,防止制度冲突。加强各领域、各部门政策的协调、衔接,增强各项规定的操作性,防止制度之间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力下放给科研单位。但《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目前科研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当进行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还要备案,无形资产评估科学性尚有待提高。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下一步,建议推动修订完善《公司法》的进程,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
 
  其次,优化科研院所治理,完善院所内控制度。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是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政策的重要保障。要完善科研院所的治理结构,给予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多自主权。加快政府职能从科研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的步伐。简政放权目的是“放活”,要防止“放乱”;加强监管目的是“管好”,要防止“管死”。对科研机构等“管好”的关键在管该管的,寓管理于服务。应避免过细过频的“检查考核”,更多运用普惠性服务性措施、信息化社会化方法抓监管。强化用人单位法人主体的担当精神,完善内控制度。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双肩挑”科技人员要加强分类管理等。
 
  再次,围绕焦点问题继续完善细则,将重点政策落实、落细,让科技人员具有真正“获得感”。如针对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较低的问题,可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对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的税率,目前规定是适用累进税率,高可以达到45%。一项科技成果,通常是科技人员“十年磨一剑”长期研发后完成的,一次性征收45%的所得税影响科技人员积极性,可以按照具有类似性质的稿费、技术服务报酬所得、专利权使用费等的征税标准,一次性按20%征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平衡的原因并加强整改。
 
  后,注重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精神激励。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报效祖国的精神,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强化对科技人员的精神激励。
 
  (责任编辑: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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